(2015)鱼民一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杨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594号原告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航三路10号金壶园1栋1-1号。法定代表人罗帆,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中山中路37号。负责人陈雪斌。被告杨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柳州市方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