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周昌华与王文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华,王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华,经商。被执行人王文亮。申请执行人周昌华与被执行人王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昌华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文亮公告送达(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文亮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昌华待查明被执行人王文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