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某。被告肖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陈某与肖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肖某乙。后因肖某甲有外遇,常常夜不归宿,双方于2003年开始分居,肖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令:1、陈某与肖某甲离婚;2、大庄里107号305室房屋归陈某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肖某甲承担。被告肖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肖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肖某乙。2014年11月,陈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陈某陈述:陈某与肖某甲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从肖某甲有外遇后,肖某甲就离家出走,大概有10年的时间了。这10年时间,陈某与肖某甲从无往来,肖某甲也没有拿过一分钱回家,并且肖某甲在外期间向他人借钱不还,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陈某与肖某甲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陈某与肖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1040元(已由陈某预交),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冰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