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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顾某甲诉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少民初字第9号原告顾某甲,女,200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顾某乙,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雅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