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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柳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才,宋国民,柳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71号原告邢国才,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林甸县花园乡光明村。被告宋国民,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同兴家电商店,户籍地林甸县林甸镇西街。被告柳士春,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花园镇光明村。原告邢国才与被告宋国民、柳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由审判员何明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娜、人民陪审员刘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国才、被告宋国民、柳士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国才诉称,被告宋国民于2013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1.5%,保证人柳士春,并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宋国民又于2014年7月29日借款72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偿还了2700.00元,尚欠445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拖延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72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国民辩称,欠款的事实存在,是偿还了2700.00元。被告刘士春辩称,该笔债务存在,当时我确实是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3年12月1日原告邢国才与被告宋国民、柳士春签订的借款欠据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宋国民欠款40000.00元,利息1.5分,被告柳士春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被告宋国民、柳士春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2014年7月29日原告邢国才与被告宋国民签订的欠据原件一份,欲证明,当时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宋国民索要欠款时,由于被告宋国民无力偿还该笔债务,故此为原告出具的所欠利息款7200.00元的事实。被告宋国民、柳士春质证称当时确实是没钱偿还欠款,故此为原告出具了7200.00元的欠据,作为偿还利息款。故本院对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宋国民、柳士春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但在庭审中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了2700.00元,对此原告在起诉书中及庭审时均自认该事实确实存在,本院对被告主张已经偿还2700.00元的利息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国民于2013年12月1日在原告邢国才处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柳士春承担保证责任,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告宋国民主张债权,因被告宋国民当时无力偿还,就为原告出具7200.00元的欠据作为利息款。后被告宋国民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偿还了2700.00元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72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宋国民向原告邢国才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欠据7200.00元是自2013年12月1日至所产的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1.5%计算)。由于被告在2015年1月4日已经向原告偿还了2700.00元利息,截至2014年12月1日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4500.00元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国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邢国才支付欠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450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二、被告柳士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被告宋国民、柳士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光代理审判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刘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