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C}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13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姚俊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