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扣林与王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扣林,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01439号申请执行人王扣林。被执行人王琴。关于王扣林与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扬广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27日,根据王扣林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09年8月4日裁定终结执行。2014年11月,申请执行人王扣林以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曲江街道东庄组房屋的拆迁利益已被本院查封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曲江街道东庄组的房屋拆迁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已被本院查封,但有关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交付,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王扣林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扣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海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