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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89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冉 然审 判 员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