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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李伊、何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伊,何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李伊。被执行人何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伊、何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李伊向王平清偿借款1,03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借款本金1,034,000元,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何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7,2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2,290元由李伊承担,何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费12,863元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伊、何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44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