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叔琴与三门县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叔琴,三门县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叔琴,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住三门县海游街道望海路*号。委托代理人:章正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县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三角塘车站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黄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叔琴诉被告三门县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叔琴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麻凉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