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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桂某甲,男,196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