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杨某甲,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桂某甲,男,1968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玉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