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耿嘉林与于涛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嘉林,于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开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耿嘉林,男,198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涛,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嘉林诉被告于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林峰人民陪审员 李 睿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