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175号原告沈某,河北科技大学教师。被告王某甲,武警河北总队医院医生,军官证号:冀武文字第0204342号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二、原告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在语言上侮辱自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四次,2012年被告骑到自己身上打造成肋骨骨折,2013年被告将自己推倒在沙发上肋骨硌在木扶手上造成骨折,另外几次被告将自己挠伤,被告不认可存在家庭暴力,称双方争吵打架时都动手,自己也有伤,原告肋骨骨折过,但不认可原告陈述2012年其骨擦的原因,2013年原告骨折自己确实有过失,事后也为原告进行了治疗;三、被告系现役军人,被告答辩时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四、被告主张婚前原告曾口头约定婚后个人所得归个人,原告不认可;五、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损害赔偿1万元。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虽原、被告间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原告受伤,但原告陈述的受伤经过不能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家庭暴力,故对原告所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之称不予采信。另被告系现役军人,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姻关系未解除,且被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向无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之请求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欣代书记员 许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