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58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庄伟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高少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