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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德胜与朝阳市双塔区福鼎隆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胜,朝阳市双塔区福鼎隆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李德胜,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双塔区。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福鼎隆酒店,住所地双塔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诉被告朝阳市双塔区福鼎隆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楚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