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娄某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户籍地济南市,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代理人刘琪、彭世政,均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吟侠、许梅,均系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世政,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吟侠、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娄某甲,长子娄某乙,次子娄某丙。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已分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无和好可能,勉强维持婚姻只能使双方长期痛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长女娄某甲、长子娄某乙由原告娄某某抚养,次子娄某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长女今年已经16岁,正在高中读书。2012年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家庭应该是美满的。双方出现矛盾时近两三年的事情。原因是原告娄某某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被告发现后要求原告该正,原告曾书写了保证书,承诺断绝与其他女性的来往,一心照顾家庭和孩子,但原告没有真正改正错误。2013年夏天,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打算与婚外情人结婚,被告予以拒绝。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了原告。近一段时间,被告为了自身安全,也为了给原告一个回心转意的时间,暂时在济南市市中区居住,不属于分居。被告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大女儿面临考大学,两个儿子还很小,需要父母的呵护,为了儿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希望离婚。造成夫妻矛盾的责任在原告,希望原告能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美满幸福出发,承担起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改正错误,把精力和心思都用到家庭和孩子身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的相互了解后于199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9年4月30日生育女儿娄某甲,期间双方感情尚可。2000年之后,原告娄某某主要在济南市周边打工,经常不回家。2007年后原告娄某某到辽宁省大石桥市工作,从事机器售后服务,一年回家两、三次。2010年春天,被告李某某带女儿娄某甲去辽宁省大石桥市和原告娄某某团聚生活,期间于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即长子娄某乙,次子娄某丙。2013年7月,因被告李某某怀疑原告娄某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原告娄某某曾于当月16日书写保证书一份,但双方的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14年3月初,双方因协商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3月8日,被告李某某从辽宁省大石桥市回到济南居住生活。2014年6月,原告娄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4年12月19日被该院以原告娄某某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李某某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5年3月5日,原告娄某某将次子娄某丙送至被告李某某母亲处,之后娄某丙随被告李某某生活。现娄某甲和娄某乙一直随原告娄某某在大石桥市生活,娄某甲目前在大石桥市某高中就读。以上事实,有原告娄某某提交的结婚证1份、户籍证明信1份、(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31号民事裁定书1份,被告李某某提交的原告书写的保证书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过一定的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双方生育一女二子,本是令人羡慕的家庭,且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因此对于夫妻缘分,双方均应倍加珍惜。双方近几年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且相互怀疑彼此不忠所致。对此,双方均应多考虑自身不足之处,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为改善夫妻关系努力。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多理解、宽容对方,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多为家庭和睦和三名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原告娄某某请求判决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