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明,梁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明,梁开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中心招呼站,组织机构代码67610290-4。法定代表人:刘正学,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开碧。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小明、梁开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璧法民初字第0349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