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孔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孔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保字第30-2号申请人:李孔强。被申请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孔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桦誉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扣船申请。本院认为,李孔强申请撤回扣船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孔强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罗 春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人民陪审员 李坚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