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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陈国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陈国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淑葵,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洁连,公司员工。被告:陈国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陈国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广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