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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成吉,该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陈铎豪,该公司科员。被执行人:李可新,女,1981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可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经查,该款被第三人李海祥所用,李海祥表示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对其还款计划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