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伙牌财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长丰源进出口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琴,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财保字第00001-1号原告刘淑琴。被告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源进出口贸易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长丰源路。组织机构代码:78094794-X。法定代表人彭广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与被告长丰源进出口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长丰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襄阳市长丰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的房产权证号为S000288**号房产一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