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邰某某,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原告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邰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