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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邰某某与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邰某某,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原告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邰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朱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