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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聂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