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聂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唐崇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