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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于成富等与于成林、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富,刘淑华,于东东,于微微,于丹丹,于成林,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32号原告于成富,现住榆树市。原告刘淑华,现住榆树市。原告于东东,现住榆树市。原告于微微,现住榆树市。原告于丹丹,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于成林,现住榆树市。被告于宝,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富、刘淑华、于东东、于微微、于丹丹诉被告于成林、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富、刘淑华、于东东、于微微、于丹丹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