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