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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裴少敏与于凤兰、呼伦贝尔市远航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少敏,于凤兰,呼伦贝尔市远航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53号原告裴少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周宇,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蕾,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凤兰,女,汉族,呼伦贝尔市远航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于晶,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第三人呼伦贝尔市远航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于凤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焱,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少敏诉被告于凤兰、第三人呼伦贝尔市远航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