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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675号原告柯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柯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