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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宛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海青,该公司董事长。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黄梅县境内。为方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梅卓励电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易 俊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梓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