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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苗苗与张浩、张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苗苗,张浩,张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第00977号原告朱苗苗。被告张浩。被告张侠。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苗苗诉被告张浩、张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苗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苗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