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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无比与被告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无比,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杨无比(曾用名杨慧雪),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太兴(曾用名杨泰兴),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柴自然,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太兴之妻。被告:杨慧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太兴、柴自然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无比与被告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无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无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无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无比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