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无比与被告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无比,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杨无比(曾用名杨慧雪),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太兴(曾用名杨泰兴),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柴自然,女,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太兴之妻。被告:杨慧生,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太兴、柴自然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无比与被告杨太兴、柴自然、杨慧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无比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无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无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无比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