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恒达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恒达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卫。委托代理人:董俊、夏科科,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恒达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路勇。委托代理人:费建强、何方荣,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达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18元,减半收取134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59元,由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海蓉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人民陪审员  朱占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