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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学金诉朱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金,朱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黄学金,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成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强,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原告黄学金与被告朱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学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成志、被告朱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学金诉称:原、被告认识不久后于1989年11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8月28日生育女孩朱玉,1991年12月20日生育男孩朱亮。原、被告婚后感情平淡,沟通较少,被告不顾及家庭及小孩的生活情况,经常在家滋事,整个家庭生活重担完全由原告承担,最近为家庭生活琐事与儿子争吵,毫无做长辈的尊严。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朱志强辩称:我身体不好,没有正常收入;我对小孩也很关心,经常拿钱给小孩,但小孩在外工作从没给我一个电话;原告把我们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就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9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0年8月28日生育女孩朱玉,于1991年12月20日生育男孩朱亮,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只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造成夫妻关系日趋紧张。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学金诉被告朱志强离婚,不予准许。本案由原告黄学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学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魏竹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哲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