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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恒,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许艳丽,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