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王立恒,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许艳丽,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