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秀柏与赵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柏,赵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柏,农民。被执行人赵胜军,农民。本院在执行黄秀柏申请执行赵胜军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胜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黄秀柏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563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胜军尚欠申请人黄秀柏5630元,定于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案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黄秀柏承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