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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佩峰与吴陈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佩峰,吴陈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4号原告沈佩峰。被告吴陈琳。委托代理人胡秋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佩峰与被告吴陈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佩峰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