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佩峰与吴陈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佩峰,吴陈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4号原告沈佩峰。被告吴陈琳。委托代理人胡秋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佩峰与被告吴陈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佩峰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 铎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