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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治、郝应鹏等与邓克平、李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治,郝应鹏,张志宪,邓克平,李玉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严治。原告郝应鹏。原告张志宪。被告邓克平。被告李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治、郝应鹏、张志宪与被告邓克平、李玉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要求分割的合伙财产属镇江市润州区辖区且已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