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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7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原顺与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原顺,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7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原顺,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吴少榕,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元社西池小型农贸市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26008674-4。法定代表人吴少榕。申请执行人刘原顺与被执行人吴少榕、厦门亿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原顺有债权202万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