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费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佳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费字第174号被执行人王佳娜。本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佳娜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计40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足额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费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