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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