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来青岛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分别于2014年7月15日、2015年1月19日将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村1135号东侧��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砸坏(损毁价值人民币6324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孔某至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村1135号东侧福利彩票37023704号投注站门前的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因操作不成功,遂故意用砖块将自动取款机砸坏。2015年1月19日零时30分许,孔某再次至李沧区十梅庵村1135号东侧福利彩票37023704号投注站门前的交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因操��不成功,遂故意用石头将自动取款机砸坏。同年1月21日,被告人孔某被抓获。经鉴定:孔某两次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24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查询,前科情况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自动取款机被破坏情况及监控录像情况的照片,银行查询记录、报价单及采购订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