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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颖颖与林少林、苏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颖,林少林,苏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981号原告:陈颖颖。委托代理人:蔡明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少林。被告:苏德彪。原告陈颖颖为与被告林少林、苏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颖颖的委托代理人蔡明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少林、苏德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颖颖起诉称:被告林少林、苏德彪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少林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经2012年6月26日结算,被告苏德彪、林少林共欠原告30万元,该事实有被告苏德彪、林少林亲自签字的两张借条为证。被告苏德彪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质押给原告。后经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林少林、苏德彪共同偿还原告陈颖颖借款3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关于2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林少林、苏德彪共同偿还原告陈颖颖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实际归还之日止)。原告陈颖颖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人口信息、婚姻登记表,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姻关系的事实;3.欠条,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林少林、苏德彪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林少林于2012年6月26日出具借据一份,载明欠原告陈颖颖5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另查明:1.被告林少林与苏德彪于1994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被告林少林向原告陈颖颖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中虽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但被告林少林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必然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因此被告林少林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涉案债务虽然系以林少林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被告林少林和苏德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苏德彪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陈颖颖要求被告林少林、苏德彪共同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少林、苏德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颖颖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林少林、苏德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