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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郭水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德行受初字第10号起诉人郭水泉。起诉人郭水泉认为,起诉人多次向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信访局等相关部门申诉信访,反映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既不答复,也不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确认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不办理起诉人信访事项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行政、尽快办理起诉人信访和上级交办事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郭水泉要求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的行为,依法由《信访条例》调整,起诉人应该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操作办理。其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也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水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审 判 员  魏利胜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