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贾新立与贾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立,贾玉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贾新立,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牛凤英,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被告贾玉山,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霍永生,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立与被告贾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新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新立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XX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