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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易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贾新立与贾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立,贾玉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易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贾新立,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牛凤英,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被告贾玉山,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霍永生,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立与被告贾玉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新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贾新立负担。审 判 长  孙春梅审 判 员  林海燕人民陪审员  XX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