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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董其寿、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劲松,董其寿,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389号申请人陈劲松,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黄龙华,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乾灵,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董其寿,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明居苑3#楼02商场及商场办公217室。法定代表人董其寿。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932号陈劲松诉董其寿、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劲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其寿、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陈劲松及案外人陈振文、陈惠祯、李凉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1、申请人陈劲松名下若干房产;2、案外人陈振文名下若干房产;3、案外人陈惠祯名下若干房产;4、案外人李凉名下若干房产;二、采取上述措施后,冻结被申请人董其寿、福州鑫志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8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钟炜(2015)榕民保字第389号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