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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维军与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潘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军,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潘兆芳,魏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王维军。委托代理人严强,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洪泽县高良涧镇洪泽园三村洪泽湖驾校东南侧。负责人潘兆芳,该驾校校长。被告潘兆芳。被告魏兴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军诉被告淮安冉升驾驶员培训学校、潘兆芳、魏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锦骏人民陪审员  夏涟洪人民陪审员  龙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