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杜月顺与王润标、雷凤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月顺,王润标,雷凤霞,徐镜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龙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杜月顺,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772X。被告王润标,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证件号码:×××0(0)。被告雷凤霞,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证件号码:×××8(0)。被告徐镜深,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2437。原告杜月顺与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徐镜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月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徐镜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月顺诉称,自2008年起,原告入住华南花园华贵楼7楼B座房屋。当时已发现房屋阳台的排水管旁边有漏水现象,并告知了管理处,但管理处没有处理。2013年6月起,华贵楼8楼B座房屋有大量的水流出,并导致原告房屋饭厅等墙面大面积损毁,原告多次与使用者协商均未能解决。由于漏水日益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限期修复所居住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三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因漏水而损坏的墙体的费用3000元,以使其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徐镜深没有进行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月顺系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西路华南花园222号(即华贵楼7层B座)房屋的权属人,被告王润标、雷凤霞系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西路华南花园华贵楼8层B座房屋的权属人,两套房屋上下相邻。被告徐镜深目前租用被告王润标、雷凤霞的案涉房屋自住。原告主张自2008年起,其楼上8层B座房屋的阳台就有渗水,当时还比较轻微。自2013年起,渗水变得严重,致使原告房屋饭厅的墙面有渗水、变黑,影响房屋的美观。原告到物业管理处投诉无果,与租户徐镜深协商亦无果,才诉至法院。本院在庭审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原告杜月顺及租户徐镜深均到场。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华贵楼7层B座房屋(原告的房屋)一阳台的下水管附近有自上而下的漏水痕迹,而靠近该阳台的饭厅一面墙壁变黑,但该面墙壁的外墙是干的;而华贵楼8层B座房屋(被告王润标、雷凤霞的房屋)的同一方向的阳台的下水管附近亦有自上而下的漏水,且较楼下而言更为严重。租户徐镜深主张漏水原因属于房屋结构问题,非人为原因,且其只是租户,不是适格被告。原告经本院释明,仍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亦不申请对墙壁修复的工程量及费用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投诉记录表、照片、现场勘验录象等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徐镜深、王润标、雷凤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以及本院到现场勘验所见,原告房屋墙面发霉、变黑,且与该墙面相连的阳台下水管附近有自上而下的漏水痕迹,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目前渗水的情况与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对房屋管理、维护不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王润标、雷凤霞修复其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漏水的妨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房屋墙体维修的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交与房屋维修有关的证据,本院酌定被告王润标、雷凤霞赔偿原告维修费用2500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部分的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诉请徐镜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徐镜深系承租人,房屋的维修义务应由出租人即权属人王润标、雷凤霞承担,故对原告诉请徐镜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其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杜月顺房屋漏水的妨害;二、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杜月顺墙体修复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徐镜深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共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润标、雷凤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杜月顺、被告徐镜深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润标、雷凤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玉英代理审判员 潘爱红人民陪审员 罗晓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桂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