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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930号朱广养与吴建教,张月娥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养,吴建教,张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养,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吴建教,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张月娥,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告朱广养诉被告吴建教、张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吴建教、张月娥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月娥的银行存款3426元,该款已退回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后表示,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