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东胜与张仿胜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张东胜,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邹永钦,男,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仿胜,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张德永,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被告张来成,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宜辉,男,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胜诉被告张仿胜、张德永、张来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胜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东胜负担。审判长 冯开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