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叶梅与蒋祥士、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361号原告:叶梅,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蒋祥士,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平,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梅诉被告蒋祥士、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平所有的皖S×××××号轿车一辆,并提供耿亚丽所有的皖S×××××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平所有的皖S×××××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耿亚丽提供担保的皖S×××××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8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新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