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5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吉 关注公众号“”